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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理工大学校友会(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ZST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激励校友秉承厚德致远 博学敦行的校训,发扬“求是笃实”的校风,凝聚校友力量,服务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理工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密切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谊;

(二)促进校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征求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广大校友,协助负责来访接待工作;

 (五)组织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六)建立校友档案,编辑、发行校友刊物,管理和维护各类校友信息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属于个人会员。

第九条 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属浙江理工大学校友,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的校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校友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促进母校各项事业发展;

(七)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的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名誉会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与本会有关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的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者章程、管理制度中有相应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先关的事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1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